公告日期:2026-04-20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的投资;
(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等;
(三)委托理财。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的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下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四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为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上述对外投资行为。其中,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除《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拟对外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除《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拟对外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除应当及时披露外,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