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财务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及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六条 被担保企业除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第七条 除公司的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形,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连续2年亏损且后续无合理盈利计划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
(八)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一节 对外担保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的管理工作。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企业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被担保企业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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