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2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 2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 3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 5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8
第六章 信息披露 ......10
第七章 奖惩制度 ......11
第八章 附则 ......11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
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独立核算或虽不独立核算但有经营目标、负经
济责任等实施经营行为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审
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在审计委
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制度第三
条所述之公司或部门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一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审计部负责人。
第八条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
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以及审计部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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