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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6 18:25:44 股吧网页版
德明利: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7

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限售股上市流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8826 5288 传真(Fax.):(0755)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限售股上市流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 032 号
致: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明利”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就德明利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限售股上市流通(以下简称“本次上市流通”)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德明利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或相关方出具的书面声明与承诺。

四、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得到德明利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五、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
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20 号),
德明利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0,000 股,并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源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实施上市后行权的 2020 年员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具体为该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行权限售股。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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