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梁燕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5年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于2025年12月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离任公司独立董事,现将本人在2025年履职情况说明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梁燕贵,1964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律师。1986年8月至1992年5月任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1992年5月至1993年2月任新昌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秘书;1993年3月至2006年3月任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4月至2008年10月任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2008年10月至今任浙江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2020年12月至2025年12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5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5年在本人独立董事任期内,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本人应出席7次,亲自出席7次,委托出席0次,没有缺席情况;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应出席3次,亲自出席3次。本着独立、客观、审慎的态度,以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及其他沟通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
经过专业判断,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对所有议案均表示赞成,无反对、弃权情况。
2025年在本人独立董事任期内,本人亲自出席3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对所有议案均表示赞成,无反对、弃权情况。本人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如下:
委员会名称 出席会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议次数
审议《关于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2025 年 04 月 09 日 案》《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方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2 案的议案》
委员会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 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1 2025 年 11 月 20 日 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
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工作细则>的议案》
(二)现场工作及与内外部沟通情况
2025年在本人独立董事任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专业培训等机会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调研,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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