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红决策机制,加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向股东提供持续、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及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制定( 未来三年(( 2025 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及银行信贷等因素,平衡股东的投资回报需求和公司未来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与利润分配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当优先推行现金分红方式,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实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情形;
(4)进行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同时在遵守上述现金分红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未来三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未来三年(( 2025 年-2027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在满足( 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同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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