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行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理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上市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具有约束力,公司
股东、董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
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内容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 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 存贷款业务;
(十八)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八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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