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三月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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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s://www.huashanglawyer.com
目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 3
第二节 正文...... 4
一、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批准与授权...... 4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事项...... 5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6
四、结论性意见......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托担任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道信息”或“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查验计划,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合理、充分地进行了查验、核实、论证。
3.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亿道信息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出具《法律意见书》。
5.亿道信息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文件资料,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6.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法律意见书》仅供亿道信息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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