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六月
目 录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 3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2...... 1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之《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所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6年5月14日下发的审核函〔2026〕
120031 号《关于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就《审核问询函》所提出的有关问题,本所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就补充核查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构成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缩略语等,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以及《编报规则第12号》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1
根据申请文件,公司是集研发、生产及销售于一体的航空器材解决方案综合服务商,聚焦航材分销、国产化 PMA 零部件研发与适航取证,公司的主要产品分为分销产品和自研产品。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82567.66 万元、
90936.19 万元和 121679.13 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8961.92 万元、8485.96
万元和 18074.73 万元,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4.37%、27.96%和 29.06%,逐年增长,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461.16 万元、4631.12 万元和22127.52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供应商集中度均超 60%且均为境外供应商。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5764.90 万元、27981.84 万元和 37545.82万元,占当期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3.14%、22.89%和 27.09%。公司存货结构主要为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0957.39万元、30146.27 万元和 22750.46 万元,按照公司向客户交货及结算模式,可以分为寄售模式和非寄售模式。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7299.33 万元、8153.34 万元和 8174.31 万元,占当期期末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0.92%、51.28%和 54.35%。
截至 2025 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为 28665.52 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为 47716.13
万元,为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截至 2025 年末,公司认定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结合公司主要授权分销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分销合同签订时间、授权期限、续约情况、分销产品及类别、产品定价原则、分销地域范围、相关合同是否具有排他性和持续性等,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重要产品线授权取消或不能续约的风险,公司应对措施及有效性;结合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竞争优势、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前五大供应商集中度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合作关系是否可持续和稳定,是否存在对相关供应商的重大依赖;说明贸易摩擦及国际关系形势等对公司境外采购和生产经营的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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