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8 19:00:46 股吧网页版
润贝航科: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9


股票代码:001316 股票简称:润贝航科 公告编号:2025-023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高木锐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润贝航科”)股份 384,000股的董事、副总经理高木锐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
内(2025 年 6 月 20 日至 2025 年 9 月 19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
超过 96,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2%(如在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事项,则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高木锐先生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高木锐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高木锐 董事、副总经理 384,000 0.4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二)拟减持的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股权激励已解禁股份

(三)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股东姓名 拟减持股份数量(股) 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高木锐 不超过 96,000 股 不超过 0.12%

注:如在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事项,则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五)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3 个月内(2025
年 6 月 20 日至 2025 年 9 月 19 日)。

(六)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股票市场价格确定,在 2025 年 6 月 26 日前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七)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高木锐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1、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3)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监高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承诺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承诺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2、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承诺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承诺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4)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承诺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