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部负责提供年报数据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直接经办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负责提供年报数据的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员(“控股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 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四)涉及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至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发生下列致使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情形:
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报内容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二)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按照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要求履行职责,不及时沟通、报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信息,不及时、完整、准确提供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资料,致使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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