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19 17:51:22 股吧网页版
阳光乳业:上海中联(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0


上海中联(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 1402 号浦发银行大厦 12 楼

上海中联(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中联(南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了认真地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陈述。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了召开本
次 股 东 会 的 决 议 , 并 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提前 22 日通知全体股东召开本次股东会,并披露了本次股东会将审议的议案。
经合理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江西省南昌市
青云谱区岱山东路 1 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合理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22 日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现场参加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经合理查验,共有 4 名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19……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