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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8:34:43 股吧网页版
阳光乳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他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如适用),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的计算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但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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