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登记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披露: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管)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时;
(五)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与登记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为:
(一)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生本制度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提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
(二)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如经审核认为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经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登记;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有责任和义务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其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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