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十七) 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任免有关负责人;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股东会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第(六)、(七)、(十二)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决议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融资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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