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事务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内幕信息。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等正式公开。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如公司的发展规划;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收购、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三)回购股份、利润分配、资金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十四)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一)证监会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间接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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