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后,报请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委员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或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安排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项目实施情况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背景资料于会议召开七天前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召开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应至少提前三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背景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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