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常州长 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54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500,000 股,并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03,5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
司总股本为 138,000,0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104,195,413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5.504%;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 份数量 33,804,58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4.496%。
自上市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 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份变动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38,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为 81,653,600 股,占总股本的 59.1693%;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6,346,400
股,占总股本的 40.8307%。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 56,346,4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 40.8307%。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常州长青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埃濰控股有限公司 2 名股东。
常州长青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与《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中所做出的承诺一致,其具体承诺如下:
1、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11 月
22 日,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托管给保荐人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企业任何时候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若本企业的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企业确认,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企业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关于执行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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