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及附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重
大不良影响;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因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权责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并参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充、更
正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发生重大差错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逐级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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