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报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介绍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适时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报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七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则发生矛盾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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