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 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实现其经济目标。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独立性。包括组织地位和业务活动的独立,组织地位上,内部审计机构应单独设置;业务活动上,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审批、决策及其他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工作。
(二)客观性。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以法律法规和客观事实为依据,保持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得因偏见、利益而影响职业判断和审计结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集团内部审计人员守则,坚持原则、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升专业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应对其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资格的取得和相关后续教育予以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或相关的经济工作三年以
上经历。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其所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集团保密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有关纸质和电子等资料,对其在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