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以是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用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交易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
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境外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需遵循当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机构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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