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协助董事会
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
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
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会秘书提名,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按
深交所的规定向其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不符合本工作制度第九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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