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刻制、管
理以及使用,保障印章使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安全性,提高办事效率,避免因印章使用不当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及损失,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印章管理
参照本制度执行,其印章的启用、变更、废止情况应当报公司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印章包括公司中文法定名称章(以下简称“公司公
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部门印章、董事会印章、社团组织印章等具有法定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三)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四)财务专用章:适用于办理公司会计核算、银行结算业务、税务发票业务时使用的专用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它财务凭证等。
料。
(六)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七)社团组织章:适用于办理公司党务、工会组织因党务、工会运行等业务时使用的印章,包括公司党支部章、工会章等。
(八)其他根据公司业务开展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 公司印章的刻制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行政部门统一
归口办理。需刻章的部门应填写书面的印章刻制申请,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刻制,原章损坏需重刻的,亦由行政部门统一归口办理。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新设公司办理工商注册时,相关印章由证券事务部同步申请刻章及备案。
第六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如因遗失、损毁或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刻制的,由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
(三)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证券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董事长批准。
(四)其他印章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完成相关审批流程后,由行政部门安排刻制。
(五)电子印章的制作,由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申请制作,申请制作流程参照实物印章流程,行政部门严格控制电子印章的数量和有效期,明确电子印章使用的技术规范。
第七条 对于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由公司安排专人到公安机关核准的
指定单位统一刻制,印章的式样、规格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办理印章的相关备案手续。
第八条 印章刻制完毕,行政部门应留下印模,并做好印章领用登记台账。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 印章的保管职责:
(一)公司行政部门对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印章业务承担归口管理职责、印鉴档案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印章管理及使用的执行情况。异地子公司、分公司确需将印章存放于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保管使用的,经批准后,子公司、分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将保管人员信息报公司行政部门备案。公章、合同专用章、部门印章、社团组织印章由行政部门保管;
(二)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三)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
(四)除上述印章外的其他印章由行政部门负责保管。
(五)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其中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部门不同人员保管。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须严格执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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