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和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登记申报和锁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公司章程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九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登
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二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股份买卖和转让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 个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公告日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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