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的董事人数总数不得超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财务总监一人。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组成公司总经理工作班子,总经理工作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六条、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胜任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善于沟通,具备强烈职业敏感和开拓意识;
(四)不至因身体原因干扰、影响其任职工作。
第九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优良的个人品质、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所分管或从事的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班子人员后,应与总经理及其班子成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如本工作细则未规定的,按照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定。
第十三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
第十四条、总经理离任必须经董事会指定的审计部门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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