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绩效,依据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实际发展之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 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 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 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 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 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 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 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目的:
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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