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年度述职报告
(樊华)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域股份”“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有效地保证公司运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 2025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
樊华,独立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 年出生,硕士研究
生学历。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银行部律
师;2010 年 6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海外法律部律师;2011 年 3
月至 2011 年 6 月任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 年 7 月至 2019 年 9
月任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合伙人;2019 年 10 月至 2023 年 8
月任广东飞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2023 年 9 月至今任广东飞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21 年 10 月至今任联域股份独立董事。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未在联域股份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与联域股份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联域股份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5 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担任联域股份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 4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 4 次,本人实际
出席董事会会议共 4 次,其中现场出席董事会 3 次,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 1
次,不存在委托出席、缺席、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的情况。本人秉持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提交董事会的相关议案认真审议,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专业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经过本人客观慎重的考虑,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股东会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 2 次股东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应出席会议 2
次,本人实际出席了 2 次股东会,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 1 次。
三、发表审查意见情况
2025 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的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序号 会议召开日 会议届次 发表审查意见事项 意见类型
期
1.《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同意
议案》
2.《关于公司<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同意
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同意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 —
度薪酬确认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2025 年第一次 4.1《关于在公司兼任职务董事 2024 年度薪 同意
1 2025-4-11 独立董事专门 酬确认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会议 4.2《关于不在公司兼任职务非独立董事
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5 年度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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