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11 18:53:24 股吧网页版
登康口腔: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2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财务资助提供方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在财务部及内部审计机构对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内部审计机构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