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诉求,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1.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且通过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阶段性制定并实施。
2.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3.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 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
1.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可以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交易一次性或累计支出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
3.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或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含百分之七十);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进行现金分红会导致现金流无法满足经营和投资活动需要。
4.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未来发展规划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 在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如公司外部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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