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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18:54:02 股吧网页版
登康口腔: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2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向提名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候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求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在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应当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三日内,召集并主持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另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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