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五)检查公司财务、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九)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三)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十四)《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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