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第 60 层
电话:020-8928 1168 传真:020-8928 5188
邮编:510623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前述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均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 14:30 在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
389 号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报告厅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邓嵘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28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7 月 28 日 9:15 至 2025 年 7 月 28 日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9,062,08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768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