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11 17:53:01 股吧网页版
胜通能源: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2


证券代码:001331 证券简称:胜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6-031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诉讼请求:(1)确认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处理本次诉讼,本次诉讼暂不涉及具体金额,本次案件尚在处理中,最终对公司的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原告王功伟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胜通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8
日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6)鲁 0681 民初 3865 号)等相关诉讼材料。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诉讼内容及理由

原告:王功伟

被告: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记载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方认为:

根据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披露,魏吉胜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直接持股 4,436.00 万股股份,持有公司 36.97%;通过云轩、新耀、同益、弦诚投资间接持股 1,436.92 万股股份,间接持有公司 11.97%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48.94%股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第 15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第 16 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上市公司股东在判断是否具有大股东身份时,还应当将其通过各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与其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 3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第 5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第 160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据上述规定,魏吉胜每年转让直接持股和通过云轩、新耀、同益、弦诚投资间接持股总数不得超过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25%。

基于上述规定,魏吉胜等应严格遵守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限售承诺,该等承诺不得豁免。

诉讼请求:1.确认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处理本次诉讼,本次诉讼暂不涉及具体金额,本次案件尚在处理中,最终对公司的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