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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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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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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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锡装股份”)的委托,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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