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往来,包括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两
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往来。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有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
第七条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总经理上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公司审计管理部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不定
期抽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
时,应对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就此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
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审计委员会可代为履行。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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