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经提名委员会半数以上的委员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提名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提名委员会做好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细则前述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决议或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职责。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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