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要求公司
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统计数据等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法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上依法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二章 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及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未公开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内部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
位提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
管理部门或其他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或公司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特殊情况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同时,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
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外部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
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首先进行备案登记(格式见附件一),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二),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一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披露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透露、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
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
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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