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
管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披露信息应当客观,并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四)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六)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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