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以各种货币作为基础资产,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业务的组合以及其他外汇利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批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以投机和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外币资产、外币收(付)款的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当期外币资产、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未达到股东会审批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经批准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审批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修正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负责日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
2、采购、销售部等相关业务部门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工作。
4、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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