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薪酬体系,吸引、保留和激励优秀人才,确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相一致。
(二)公平兼顾竞争原则:薪酬水平兼顾内部岗位价值差异的公平性及外部市场薪酬水平的竞争性。
(三)绩效挂钩原则:薪酬与个人职责、贡献、绩效相适应,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总额纳入预算管理。董事会薪酬与提名
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专门机构,每年度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进行考核,薪酬方案应明确薪酬确定的依据、具体构成等。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
第七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发放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或按季度发放,不适用本制度关于绩效薪酬、止付追索等规定。外部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的同时,不再另行领取其他形式的薪酬。外部董事因履行职责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履职津贴,独立董事不适用本制度关于绩效薪酬、止付追索等规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或按季度发放。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公司可适时研究制定中长期激励方案,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比例。其中:
1.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重要性、从业经验以及市场薪资水平等确定。基本薪酬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补贴等,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考核期内实现效益情况以及工作业绩完成情况确定。绩效薪酬标准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标准与绩效薪酬标准之和的50%。绩效薪酬包括:
(1)基本绩效:与公司年度经营目标挂钩;
(2)奖励绩效:与产量、利润等经营成果挂钩;
(3)特殊奖励(专项奖励):依据特定贡献或突破性成果另行考核确定。特殊奖励的设置须有独立的考核前提和可量化的专项成果作为依据,经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3.中长期激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具体激励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九条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绩效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最终确定依据。可根据年度考核方案确定的预发比例按月预付,年度结束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年度预发比例由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在年初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时确定。基本绩效的一定比例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奖励绩效、特殊奖励(专项奖励)依据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在年初制定的年度考核方案确定发放标准及发放条件。
第十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其他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非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解除,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约定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公司应依法予以支付。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其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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