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0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查意见
我们作为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和《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就下列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审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伍兴龙先生的简历及相关资料、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了审阅,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伍兴龙先生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查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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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永 陈敏
2025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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