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内幕信息管理负有责任。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法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室、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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