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系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办法中的“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说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他变化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
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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