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7 月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和担保合同/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办法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公司授权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部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具体业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有关合同、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就对外担保事项应按照《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须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须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办法第四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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