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2026 年 2 月修订)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诚信、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经理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二章 经理的任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者;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
(九)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副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名,董事会秘书 1
名。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公司经理工作班子,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职工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的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九条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长提名,报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对经理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向其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解聘经理或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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