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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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智微智能、公司 指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
指 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指
案)》 (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中国 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 043 号
致: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就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作出如下声明:
一、信达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信达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文档、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等;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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