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剩余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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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智微智能、公司 指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指 本次激励计划中以授予股票期权方式实施的部分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本次激励计划中以授予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的部分
本次注销/回购注销 指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剩余限制性股票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回购注销剩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中国 指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剩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 037 号
致: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智微智能与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受智微智能委托,担任智微智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之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注销/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审阅了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的书面确认文件以及信达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作如下声明:
一、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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