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兴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3]2120 号《关于同意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000,000 股,并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 66,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88,000,000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4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实施完毕,公司以总股本 88,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以资本
公积金转增 4 股,转增股本 35,200,000 股,公司总股本由 88,000,000 股增加至
123,200,0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总股本为 123,200,0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
数量为 76,303,032 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70,063,898 股,占总股本的 56.8700%;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16,317,360股,占总股本的 13.2446%。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2名,分别是公司副董事长吕安春先生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鲁国富先生,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人 承诺内容 承诺类型 履行
情况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兴欣新材股份,也不提议由兴欣新材回购本人在本
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
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
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公司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届满后离职的,离
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
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吕安春、 25%。 股份限售 正 常
鲁国富 (3)本人所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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