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收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盈利或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资产投资、运作行为: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资产运用行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及公司发展战略;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统称为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总经理及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及本制度规定行使部分投资决策权力。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均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配合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审批、付款等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的,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九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公司发生的投资金额仅达到以上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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